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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丘好律师韩春艳律师关于一场办理教师转正的诈骗案

发布时间:2020-01-10 1772人看过

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9)吉0202刑初346号
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孙某,曾用名孙某,男,1992年11月21日出生,汉族,公民身份号码: 2031992112XXXX 高中文化,系吉林市江城保安公司保安员,住吉林市龙潭区XXXX。因涉嫌犯诈骗罪,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,于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:经本院决定,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:韩春燕,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(2019) 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抄犯诈骗罪,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、高尚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韩春燕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,谎称有能力为郑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,骗取了郑某的信任。尔后,郑某在其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首创国际广场XXXX室内,用微信及支付室多次向被告人,暗钞转款人民币103000元。期间,被告人孙晗抄除了归还被害人那谷人民币7000元外,余教均被挥霍。案发后,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6 00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孙晗抄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依法惩处。
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,未作辩解。
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: 1、被告人孙某系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: 2、被告人孙某智力发育不全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 3、被告人孙某一贯表现良好,没有犯罪前科; 4、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、悔罪表现突出: 5、被告人某积极主动退赃,得到了被害人谅解: 6、被告人孙某身体不好,精神状态不正常;被告人孙某经济状况不佳,没有收入。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,谎称有能力为郑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,骗取了郑某的信任。尔后,郑谷在其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首创国际广场XXX室内,用微信及支付宝多次向被告人孙某转款人民币103 000元。期间,被告人孙某除了归还被害人郑谷人民币7000元外,余款均被挥霍。案发后,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郑谷人民币96 000元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物证(移动电话2部、教材1本)、书证(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,零钱明细、银行对账单)。证人陈小某、骆某、事威证言、被害人郑某陈述、被告人孙某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,骗取他人合法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孙晗抄智力发育不全、精神不正常的辩护意见,因无相关鉴定意见,不予采纳,其余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、悔罪,其家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,已得到对方的谅解,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,有悔罪表现,故可对其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孙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,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故可对其宣告缓刑。综上,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孙晗抄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)。二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0牌、锤子牌手机各一部等物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 
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
 
单连红迟大伟李晓梅
 
邑区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代理书记员
常佳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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